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10.17. 交路字第0九五000九八九四號函
主旨
貴府函為毋須辦理建築執照之平面式停車場申請案 件,於週邊計畫道路已開闢、現有道路已指定有案 、道路寬度認定無虞等情況下,建議以相關佐證資 料(如照片)取代,免依「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 停車場辦法」第 9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檢附建築線 指示圖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 8月31日南市交管字第 09517512530號函。
二、旨揭辦法第 5條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
1.5 公尺以上。三、應自建築線後退 2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60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同辦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第10條規定:「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係為避免停車場出入口及車輛停等回堵影響臨近週邊道路交通,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明定平面停車場出入口緩衝空間、人行道寬度等最低標準,及申請人應檢送之文件,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
三、來函建議事項經函詢相關單位實務意見,衡酌下列因素,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為宜:
(一)以地籍圖取代建築線指示圖者,若二者指界不一時易滋爭議。
(二)僅以照片資料取代建築線指示圖者,相關機關依旨揭辦法第 5條審查面臨道路寬度及界限、建築基地是否連接建築線、其出入道路、建築線位置及相關退縮規定等審查時難以認定。
(三)涉及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農業區排水道保留、風景區開發附設停車空間、既有舊巷弄道路權及寬度認定、以承租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等案件,如僅以相關佐證資料(如相片)替代,屆時主管機關依旨揭辦法第10條會商有關機關審查時,對於認定出入口動線及收費亭設置等事項易滋審核疑義。(交通部95.10.17.交路字第0九五000九八九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