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9.19. 交路字第0九五000八九五一號函
主旨
研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後續事宜」會議紀錄陸、會議結論
一、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規定,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是否有條例同條第 8項規定適用之議題。
結論:
(一)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時,係以刑事法律處罰為優先適用,且依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司法裁判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名,係較裁判處以「罰金」為重之處罰,亦為明確無疑;另就刑法體系而言,主要係由法官之裁判與檢察官之執行分工而成,而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係為刑名確定後執行方式之一種,就處罰之輕重,仍以裁判確定之刑名為準據,即就刑法而言,受宣告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定較受宣告「罰金」之刑為重。
(二)另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8項明文「『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之法律條文,亦不宜擴及裁判確定後之執行方式及結果,且如擴及執行方式及結果,另將衍生執行完成時間、裁處時效及如罰金亦可易處訓誡等之問題。經綜與會單位充分研商討論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8項規定之「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以受刑事法律裁判確定受「罰金」宣告之刑名者為適用,尚不宜包括裁判確定後執行之易科罰金結果。
(三)另針對酒後駕車移送依刑事法律裁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後,其執行可易處罰金而可能會有易處罰金較低之情形問題,請路政司再審視研議現行條文之修正,俾利擇適當時機研提條文修正草案尋求修法。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後,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其後續通知轄管處罰機關議題。
結論:
(一)按司法院秘書處與會代表說明,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件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後,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於行政罰法第32條已有明文規定由司法機關通知原移送機關,故尚難課以法院同時副知予法令並無規定之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之義務;故仍請內政部警政署務必再求各執法機關確實落實於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後,迅即移送通知轄管處罰機關,俾利處罰機關依法續為適當之處置。
(二)另據法務部與會代表說明,為因應行政罰法施行後所生法規競會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橫向連繫問題及期建立制度化機制,法務部已完成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草案,後續會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討論,故請公路總局會後儘速彙整後各公路監理處罰機關實務問題及具體建議意見提送路政司,俾利未來法務部召會研商時,提會建議討論。
三、另本次會議有關公路監理處罰機關所提目前依法務部函釋緩起訴為不起訴之規定,依法再依行政罰裁罰後常遭法院審判撤銷等事宜乙節,建請法務部儘速協商司法機關一致之共識,惟對於緩起訴案件,各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仍應續依法部釋義及行政罰法等規定,依法為適當之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