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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7.19. 交路字第0九五00四一一六七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車齡較久遠之機車型式無照後鏡及 方向燈設計之檢驗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7月 5日高市交三字第0950024004號函。

二、查機器腳踏車照後鏡及方向燈之規定,於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有明文,故本案所提該等車齡久遠之機車,於辦理重領牌照或過戶檢驗,原則上同意各監理單位之共識,其照後鏡及方向燈,以要求裝置完整為宜。(交通部 95.07.19. 交路字第0九五00四一一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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