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7.17. 交路字第0九五000六九八六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局所報有關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與行政罰法間之法理及意見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6月26日北市交字第 09532966600號函。
二、本案有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並同時觸犯刑法第 185條之 3規定,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得否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再處以行政罰乙節,查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次會議紀錄既已明確結論略以:「緩起訴者乃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的一種」在案,當依該部上開函釋結論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於如遇有來函檢附法院所為不同見解裁定之個案,處罰機關當可引據上開法務部函釋結論為抗告之處理。
三、關於本(95)年 2月 5日行政罰法施行後及本年 7月 1日新修正處罰條例第10條修正條文施行前之期間,有關處罰條例第10條與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疑義乙節,本部業以95年 6月28日交路字第0950006493號函釋在案,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所提「易科罰金」之情形,是否有新修正處罰條例第35條第8 項規定之適用乙節,事涉刑法規定釋疑,本部另案洽徵法務部意見後,再行釋復。
(交通部 95.07.17. 交路字第0九五000六九八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