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7.07. 交路字第0九五00三九八0一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局所提本(95)年 7月 1日新修正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後,其中有關第65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之裁處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6月26日路監交字第0951003746號函。
二、查本年 7月 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條文施行前,條例第65條所訂處罰係受處分人「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送繳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所生之加重處罰,宜先說明。
三、另本部95年 4月19日交路字第0950004028號業已明確函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施行後之違規案件裁決當依行政罰法第 5條規定原則辦理在案。故有關條例第65條新修正條文刪除第 1項第 3款罰鍰不繳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牌照或駕駛執照,修正為「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仍請依上開函釋及行政罰法規定辦理。
(交通部 95.07.07. 交路字第0九五00三九八0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