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6.28. 交路字第0九五000六四九三號函
主旨
關於本(95)年 2月 5日施行後,酒後駕車同時觸 犯刑事法律者,是否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規定處罰罰鍰乙案,請轉行所屬處罰機關依 說明原則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5年 5月26日法律字第0950016029號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5年 5月23日北市交裁字第0953269800號函辦理。
二、鑑於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優先原則,為行政罰法第26條所明定,且94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案,其中第10條業已配合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修正,基於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本(95)年 2月 5日行政罰法施行後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條文 7月 1日施行前,有關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並同時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適用。
三、惟前揭該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自本年 7月 1日起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施行後,應依新修正條文規定辦理。(交通部 95.06.28.交路字第0九五000六四九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