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5.30. 交路字第0九五00三三五00號函
主旨
關於 貴署函為後參軸半拖車可調變為後雙軸涉及 其超載認定及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署95年 5月10日警署交字第0950065241號暨依據本部公路總局95年 1月25日路監牌字第0950003615號函辦理。
二、本案有關裝置雙軸以上輪組載重車輛,於行駛中將軸組部分車軸懸空之執法認定乙節,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彙徵相關單位意見,建議採行駛車輛落地軸數及其荷重,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第1項第 2款及第 3款規定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規定舉發處罰,本部認應屬妥適。
三、另有關所提載重車輛將部份車軸懸空行駛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似可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舉發乙節,如有該條款規定之具體違規事實,自當可依規定舉發處罰,應無疑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 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