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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4.27. 交路字第0九五00三00五八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主旨

關於 貴府函詢醫療園區內醫療區與醫療服務區間 之通道,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範圍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 4月17日府交設字第0950080014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本案貴縣轄內醫療園區內醫療區與醫療服務區間之通道是否屬於前述道路範圍,乃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縣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職權認定處理;若納入「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宜由貴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交通部95.04.27. 交路字第0九五00三00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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