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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4.21. 交路字第0九五000四一三四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主旨

貴府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 之書面通知得否比照違規案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 ,其追繳之停車費及所衍生必要之工本費亦由委託 廠商收取,主管機關僅收取委託權利金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 4月10日府交停字第0950006597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 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路邊停車費之收取及未依規定繳費通知補繳與違規舉發均屬公權之執行,如擬委託民間辦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三、另補繳通知作業處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時,其委託應僅為業務資料處理及寄發作業部分,通知單位名義仍應為停車主管機關;又前揭條文係規定「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故工本費應依停車主管機關公告訂定之標準收取,且若委外業者實際作業成本較低時,並應調降工本費額。(交通部 95.04.21.交路字第0九五000四一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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