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4.19. 交路字第0九五000四0二八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壹次裁決之 執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3月27日北市交裁字第0953159300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罰法業於95年 2月 5日施行,該法第 5條並已明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故有關94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未來經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後,於該施行日期後之違規案件裁決當依上開行政罰法規定原則辦理。(交通部95.0
4.19. 交路字第0九五000四0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