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4.04.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七六四0號函
主旨
貴局函詢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大型車停車場所, 臨接道路如為單向出入者,得否不受利用空地申請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應臨接 10公尺以上實際寬度道路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5年 3月29日高市交停字第0950011288號函。
二、依旨揭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10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係為避免迴車產生事故,且降低停車場對交通衝擊和公共、救災安全;
上揭條文尚無單向與雙向出入之區分,故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交通部 95.04.04.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七六四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