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8.31.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八三五號函
主旨
關於函為貴縣轄冬山河親水公園園區得否適用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違規停車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8月22日警交字第0940007015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本案貴縣轄冬山河親水公園園區內平行水道是否屬於前述道路範圍,乃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縣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職權認定處理;惟本案若欲將其納入「道路」範圍,除應公眾通行外,宜由貴局及該管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同意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者,得有上開條例之適用。(交通部 94.08.31.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八三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