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7.28. 交路字第0九四000八三0三號函
主旨
貴中心函為廂式貨車及特種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疑 義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中心94年 7月 1日車整字第0940003139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提廂式貨車審驗合格證明備註欄加註「車輛邊門之形狀、位置、大小與數量可依使用用途自行調整」等文字,並建議得適用至審驗合格證明所列各車種乙節,本部意見如次:
(一)廂式貨車之廂體形狀應為該等車輛型式主要之外觀特徵,如將原無設計配置邊門之車型,均充許得由申者自行依使用用途自行設置調整,恐造成車型審驗流於形式,顯有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型管理之目的,且將造成監理機關檢驗實無所適從,爰本部仍認宜維持現行之適用範圍。
(二)另若以減少申請車型為實務考量,原無設計電置邊門之車型,如擬於廂體增加邊門電置調整,本部認係可研議以實車相片送貴中心核審後轉送公路監理機關之方式,替代其延伸車型之申請,貴中心如經研議確屬實務可行,並請研議具體措施送部核辦。
三、另有關所提公路監理機關建議特種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核定至車輛使用性質類別(區分客車與貨車)乙節,本部原則同意,惟有關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特種車之核定,仍請依本部93年11月10日交路字第0930011698號函示原則辦理。(交通部 94.07.28.交路字第0九四000八三0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