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7.2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一六七一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委員函為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 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94年7 月2 日(94)臺川正字第940046號函。
二、查為確認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之安全性,俾維護消費者權益,依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第16點第2 項第2 款規定,進口國外已使用之車輛申請審驗,其檢附海關出具之證明書備註登載有保險、事故回收車輛情事者,即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宜先說明。
三、目前部份業者所稱自國外進口之保險回收車輛,其車輛來歷係檢附「SALVAGE CERTIFICATE」證明文件,經查加州車輛法規第544 條(如附件)所稱「SALVAGE VEHICLE」定義,已明確說明該等車輛係因事故碰撞、被破壞或損壞情形,經保險公司(或租賃公司、車主)評估無再修復使用經濟價值之車輛,爰進口所稱「SALVAGE VEHICLE」,自應適用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並無疑義,請參考。(交通部 94.07.2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一六七一號函)交通部 94.07.2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一六七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