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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7.19. 交路字第0九四0四0九六九八號函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主旨

貴中心申請核准製發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安審 (94)字第1866號審驗合格證明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 貴中心94年 7月 4日車安字第0940007272號函。

二、查本案經審視檢附實車照片規格資料,左側安全門通道階梯之第一階空間,係切分為階梯實體配置及中空放置滅火器兩部分,此是否符合安全門通道應保持暢通之規定,請再予核審確認。

三、另查依新式大客車車身規格規定略以:「甲類大客車:應允許寬度五五公分,高度為一六0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各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安全門至車輛外側」,其規定意旨即安全門通道於上述檢測路徑空間內,均為因應乘客緊急逃生所可能使用,故於該路徑內自應對應提供完整可供逃生踩踏之階梯;惟本案車輛其第一階階梯表面並未完全與第二階銜接之情形,以乘客由車內往車外逃生之路徑析之,顯易將造成乘客緊急由上往下逃生踩空摔落情事之發生,拼請貴中心再予確認其設計使用之安全考量。

四、檢還本案審驗資料如附件。(交通部 94.07.20.交路字第0九四000七九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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