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7.13.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一三六九號函
主旨
關於 貴議員函建議參酌行政罰法規定,重新解釋 於93年4 月2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修正 公布前之違規案件,採從新從優原則處理乙案,復 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議員研究室94年5 月13日94年晉服字第 194號函。
二、查本案經轉准法務部函復略以:「行政罰法雖已公布,惟尚未施行(該法第46條明定公布後一年施行)」之說明及建議意見,有關於93年4 月2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修正公布前之違規案件,仍應依本部93年6 月29日交路字第0930040431函釋原則辦理。
三、檢附法務部94年7 月5 日法律決字第0940023433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交通部 94.07.13.交路字第0九四00四一三六九號函)附:法務部94.07.05. 法律決字第0940023433號函
主旨
關於臺北市議員林晉章研究室建議參酌行政罰法重 新解釋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1條前之交通違規事件採從新從輕原則處理乙 案,因行政罰法雖已公布,惟尚未施行(該法第46 條明定公布後一年施行),故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 本部93年6 月18日法規字第0930023364號函及94年 6 月6 日法律決字第0940021068號移文單之說明, 本於職權審認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94年6 月15日交路字第09400365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