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6.23.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一五八號函
主旨
有關 貴署函為車輛排氣管冒火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舉發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6 月8 日警署交字第0940071821號函。
二、查有關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之處罰,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業已明文,爰車輛如有上述機件故障或調校問題,致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修復者,依該條款規定舉發處置,並無適法疑義。
(交通部 94.06.23.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一五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