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2.23.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0五九九號書函
主旨
台端陳情有關交通規則「停」與「慢行」之建言之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4年 2月 5日院臺交字第0940005356號函轉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4年2 月2 日華總公三字第 09400014350號函辦理。
二、關於「停」標誌應強制車輛完全停車後再開、廣設「停」標誌及加強行人穿越道線有行人穿越時必須禮讓之執法等建議,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規定:「停車再開標誌『遵 1』,用於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違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900 元至1800元罰鍰;另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1800元罰鍰。為增進交通安全,內政部警政署已自93年7 月1 日起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交通大執法,並曾於各大媒體宣導路權相關規定。除前述加強執法與宣導外,交通部已將全面設置「停」標誌或標線列入行政院頒訂之「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善方案」,並定期會同相關部會督導各道路主管機關,俾落實執行。
三、台端建議多設置取締違規之攝影裝備,以收阻遏效果乙節,已同函副請內政部警政署參處。
四、針對開放紅燈右轉問題,係立法院部分委員基於行車順暢考量,提案在保障行人穿越馬路時生命安全前提下,修正現行圓形紅燈禁制定義,使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原則上可右轉,惟汽車駕駛人紅燈右轉遇有行人穿越時,必須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而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亦得依路段、時段交通狀況考量,設置紅燈禁止右轉標誌,並配合調整相關標線、號誌。上述提案與現行實施已久之交通管理思維不同,且原提送立法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未獲三讀修正通過,將退回行政院,屆時本部將於重新研提前述條例修正草案時參考台端意見,審慎評估。
五、針經常發生車禍之巷道廣設減速墊之建議乙節,已同函副請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參考。
六、台端關心交通,提供建言,併致謝忱。(交通部94.02.23.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0五九九號書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