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2.16. 交路字第0九四000一三八六號函
主旨
貴府函詢○○公司辦理公有停車場收費業務,為取得 欠費民眾車籍資料,可否由貴府轉請公路監理機關 提供車籍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 月19日府建用字第0940002820號函。
二、本案本部意見如次,請卓參:
(一)本案所稱之公有「停車場」,係指「路邊停車場」,或為「路外停車場」,來函未予敘明,首應釐清;若為路外停車場,仍請依本部9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示意見辦理(諒悉)。
(二)本案如為路邊停車場,查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之運用範圍等事項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俾免民眾權益受到侵害;今貴府洽取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提供○○公司,是否符合上開法律相關規定,宜請貴府妥為衡量,並敘明適用條款及其相關法源再行報部。(交通部 94.02.16.交路字第0九四000一三八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