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3.02.03. 交路字第0九三00一八四五一號函
主旨
貴府函詢本部公告之「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計時停車逾基本費 時數之收費標準」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府交停字第0九三00一二一五七號函。
二、查路外停車場計時停車逾基本計費時段之收費標準,不論收費系統採電腦收費系統或人工抄寫方式,均有首揭公告事項「停車時數逾基本計費時數(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基本計費時數部分,如不逾基本計費時數之半者,以基本計費時數之半計算」之適用;其意旨係為兼顧消費者之權益及停車場經營業者之計費實務作業,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平互惠原則。(交通部 93.02.03.交路字第0九三00一八四五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