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2.10.22. 交路字第0920010762號函
主旨
有關計程車客運業之籌設即增車作業,應否回歸公路法、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北市交三字第0九二三三八六五一00號函。
二、計程車客運業之籌設或以全新車輛辦理增車,當依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按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辦理。計程車客運業者倘以過戶方式增車,在總量管制之前提下,於同一縣市內同意比照其他運輸業過戶之方式辦理。
正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福建省金門縣公路 監理所、本部公路總局(以上併請配合辦理)、路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