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9.20. 交路字第0九一00五四0八一號函
主旨
貴署轉據本部公路總局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移置保管之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五條之三規定辦理拍賣所得之價款,應如何抵充違 反該條例應行繳納之罰鍰,貴署請本部統一釋示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一四九七六九號函。
二、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移置保管之車輛,經依規定程序辦理拍賣後,其所得之價款應如何處理乙節,查「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所明文規定,宜遵照辦理;另因其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之順序得無分先後依法抵充,故各縣市政府於自行訂定公布之相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有另行規定扣除順序者,亦得據以辦理。
三、至於,貴署提及本部六十二年十月二日交路(六十二)字第一五七九0號函同意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訂「臺灣地區警察機關與監理單位處理查扣違規車輛拍賣價款聯繫要點」,其繼續適用似有疑義乙節,查前開要點各點規定,如現行法規均已有明文規定,自不宜再援引適用。(交通部91.09.20. 交路 字第0九一00五四0八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