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9.04.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八七一四號函
主旨
有關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 而肇事,被害人經送醫後,於事故發生經過二十四 小時後不治死亡者,該汽車駕駛人應吊銷駕駛執照 或吊扣駕駛執照疑義,貴局彙整各單位意見乙案, 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八四0二0號函。
二、本案本部同意貴局見解,即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被害人經送醫後,於事故發生經過二十四小時後不治死亡者,宜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如該肇事行為「所致受傷」與「死亡」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該「所玫受傷」僅係肇致死亡之「過程」,仍應依「肇事致人死亡」裁處吊銷駕駛執照,惟如該「所玫受傷」與「死亡」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者,則宜依「肇事致人受傷」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交通部 91.09.04.交路字第0九一00四八七一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