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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8.30.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八八二八號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主旨

貴局轉報有關臺北區監理所函請說明「貨車裝載『 整體物』遭警方舉發超載違規裁罰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二六0六號函。

二、查本案有關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應屬二種違規行為,參考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交路字第0九一00一五九九五號函之說明原則,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理,同時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本案本部同意貴局臺北區監理所見解,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分別裁處。(交通部91.08.30.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八八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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