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5.07. 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七四號函
主旨
有關本部公路總局檢送該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 之「研商有關警察機關建議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 二、三聯之移送作業及於移送違規通知單第二、三 聯單時加附舉證照片案等事宜會議」紀錄乙案,請 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公路總局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路監交字第九一八三七五四號函辦理(原函已分行貴單位)。
二、查旨揭會議決議(一)之1有關「逕行舉發案件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之移送作業應屬可行,另攔檢案件第三聯亦可一併取消,銷案件數以報表回覆即可。」乙節,暨經公路總局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北、高二公路主管機關等會商決議,本部原則同意。
三、另旨揭會議其他決議如(一)之2、3、(二)及
(三),涉及警察機關舉發權責應行辦理事項,惠請內政部警政署轉各警察機關參照辦理。
四、至於,旨揭會議決議(一)之2、3及(三)部分決議事項,涉及公路監理機關及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等權責部分,請上開單位參照辦理。(交通部91.05.07. 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七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