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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4.24. 交路字第0九一00三0三九一號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主旨

貴署轉據宜蘭縣警察局函為汽車行駛中,乘客將頭 、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之行為,舉發援引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適用法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0六六五七一號函。

二、本案汽車行駛中,乘客將頭、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之行為,其身體必已離開車廂內固定座位,為維護行車安全,本部同意貴署見解,即以援引前開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之規定舉發。(交通部91.04.24. 交路字第0九一00三0三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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