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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4.15. 交路字第0九一000三三三六號書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主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我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 通報有關澳洲 Volkswagen Group Australia Pty Ltd 公司集團出售之Golf、Bora及New Beetle車款 回收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標五字第0九一000三九五0-0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二、查本案經洽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查告,貴公司有代理進口旨揭澳洲回收車款,故本案請參考本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交路八十六字第0四四七七-二號函(影本詳附件)原則辦理-即為維國人行車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當銷售之同款車型在他國有召回行動時,應明確告知國內消費者並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及比照國際處理慣例辦理召回行動。(交通部91.04.15. 交路字第0九一000三三三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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