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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4.08.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六七六七號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主旨

貴局再次函為釋示有關取締停放於路邊以鏈條鎖住 之違規遊動廣告車輛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市交三字第0九一三0一六九二00號函,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警交字第0九一00四三四二八號函辦理。

二、本案本部同意內政部警政署見解,即目前對於遊動廣告車輛係依據「廣告物管理辦法」管理,如依貴局建議類推解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處罰,恐有適法爭議,建議貴局宜建請廣告物主管機關另訂法律規範為宜。(交通部91.04.08.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六七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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