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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4.03.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六三四八號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主旨

貴署轉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釋示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如有停車或臨時停 車,可跨越快慢車道分隔線進入慢車道,其駛出分 隔線至停車地點應在幾公尺以內;以及再啟駛進入 外側快車道,應在幾公尺以內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0五0三六八號函。

二、本案本部同意貴署見解,即宜考量各路段之交通狀況、管制設施、實際駕駛行為與駕駛人之動機等,個案認定處理。(交通部91.04.03.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六三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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