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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15. 交路字第0九一000二二一0號函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主旨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腳踏車道布設於路側之法令依據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北市交工字第九0二八00一七00號函,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六四0六五號函(詳附件)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市警交字第九0三三0七三六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局提及在行人通行空間寬度較寬之路段以標誌與路面標鈕方式劃分部分空間供腳踏車通行使用,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乙節,事涉實務認定,宜請貴局究明該供腳踏車通行使用之空間,係屬腳踏車車道或仍屬人行道,如屬腳踏車車道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另在行人通行空間寬度較寬之路段,如有劃分腳踏車車道之需要,建議妥善分配行人通行與腳踏車通行使用之空間。

三、另有關如何規劃、建設及管理腳踏車道乙節,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意見(詳附件)辦理。為維護腳踏車道與人行道上之腳踏車與行人安全,請妥善規劃建設道路工程及設置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以有效區隔人車動線,維護交通安全。(交通部 91.03.15.交路字第0九一000二二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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