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13.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三五六八號函
要旨
標示牌砂石車經申請變更為砂石專用車後,於今(九十一 )年六月一日前,其取締標準是否仍可依容積法取締疑義 乙案
主旨
貴會函為有關標示牌砂石車經申請變更為砂石專用 車後,於今(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其取締標準 是否仍可依容積法取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91)汽貨聯丁字第一00號函。
二、查關於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回歸重量法之裝載取締標準及配套之實施日期規定乙案,本部前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交路九十字第00五六八三號函說明,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核定之容積裝載及取締,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均應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故為鼓勵業者儘速登檢變更為砂石專用車,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前經依法變更為砂石專用車之原砂石標示車,仍依前開號函說明原則,以先前核定之容積裝載及取締,惟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均應依行車執照核定之重量裝載及取締。(交通部91.03.13.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三五六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