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07.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二四一六號函
要旨
穿越高速公路下涵洞之路段,若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稱 「隧道」範圍乙案
主旨
貴署轉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一般道路穿越高速 公路下涵洞之路段,若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所稱「隧道」範圍乙案,本部同意貴署見解,涵洞 之道路工程設計及管制設施與隧道不同,不宜逕予 援引隧道相關規定處理,即涵洞之路段並不適用前 開條款「隧道」範圍,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0三四五六八號函。(交通部91.03.07.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二四一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