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04.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一二0七號函
要旨
駕駛三輪動力拼裝車需具備何種條件等案
主旨
貴院函詢有關駕駛三輪動力拼裝車需具備何種條件 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彰院松刑巳九0交訴一三五字第四一五0號函。
二、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應處汽車所有人罰鍰、禁止其行駛同時沒入車輛,因其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車輛,故無駕駛人資格規定;
另違規駕駛三輪動力拼裝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指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乙節,檢送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三三九二八號函,法務部就類似案例所提供之處理意見說明(詳附件),請參考。(交通部91.03.04.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一二0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