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08.03. 臺財產局接字第0九000一九三六七號函
主旨
電信業者架設基地臺需要使用之國有公用土地或建 物,管理機關得適用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規定,提供使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總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電信公九十字第506800-0號函辦理。
二、電信業者架設基地臺所需國有土地,倘屬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公共用性質土地,管理機關得同意無償提供使用,或斟酌事實,依國有財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有償提供使用。其他不屬上述公共用性質之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亦得斟酌事實,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有償提供使用。國有建物部分,則得由電信業者依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提供經管房地所得之收益,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08.03. 臺財產局接字第0九000一九三六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