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0.06.05. 交路九十字第0三八九六四號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羅億田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致人受傷經責轄臺北 區監理所執行永久吊銷駕照處分,惟渠對「重傷」 之認定標準有所疑義並函請准免予執行永久吊銷駕 照處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路監交字第九0二0三三五號函。
二、有關原配合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爰增訂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人輕重傷認定標準草案,經本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法規委員會議決議,因輕重傷之認定標準事涉醫學專業,非本部所能擅專,不宜由本部逕為訂定,惟本案既經貴局彙集所屬及北、高二市意見,咸皆認為現行刑法就重傷之認定標準已有明確規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揭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原則,故本部同意貴局意見有關違規肇事致人輕重傷之認定標準應得援引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形而逕為適用並以為現行執行裁罰之準據。(交通部90.06.05. 交路九十字第0三八九六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