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0.02.26. 交路九十字第00一八00號函
要旨
貴局函為有關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是否屬一般道路 ?以及貴局所屬航空站是否為機場範圍內道路之標誌、標 線、號誌之設置、養護之主管機關乙案
主旨
貴局函為有關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是否屬一 般道路?以及貴局所屬航空站是否為機場範圍內道 路之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之主管機關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空運站(八九)字第00三五六四九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警察局及本部公路局研提處理意見,彙整說明如次:
(一)查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之道路,如全日開放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且未設置任何特殊之管制設施,則該道路應可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名詞釋義「道路」範疇內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當有該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上述道路目前係由航空警察局負責維護該站區及鄰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因此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規定,航空警察局應為主管機關。
(三)另查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有其特殊性,其雖係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惟仍以服務進出機場特定旅次為主,且貴局所屬各航空站職司陸空運轉權責,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均將影響航空站客貨運轉動線,故貴局宜主動提供規劃意見並協調建議主管機關妥為管理,以確保陸空客貨運轉順暢。(交通部90.02.26. 交路九十字第00一八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