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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9.10.11. 南區國稅審三字第八九0七二0一五號函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主旨

民眾機車換裝車身因顏色改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登記,是否應檢附貨物稅免稅證明,實務上滋生 疑義,報請 鑒核。

說明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汽車之「車身」可單獨為課稅標的,而機車係以「輛」為單位,從價徵收,其「車身」並非貨物稅之課稅範圍。因此,實務上機車換裝車身因顏色改變並不影響原有型式,向監理單位辦理登記時,原免檢附免稅證明。

二、惟 鈞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四七一七號函說明三規定,對於汽車顏色、型式、車身等如有變更,應檢附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又高雄縣、屏東縣監理站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為汽車之範圍包含機器腳踏車,乃對機車換裝車殼顏色者,均要求申請人提出貨物稅免稅證明,經本局多次接洽說明,均未獲認同造成困擾,建請統一解釋以化解爭議。(財政部 89.10.11.南區國稅審三字第八九0七二0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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