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9.07.18.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四八六八號函
要旨
核釋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疑義
主旨
關於○○公司等因車行與司機間失去聯絡,其被註 銷(包括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可否依該公司申 請補發89年上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乙案。
說明
二、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倍之罰鍰。」,又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後行駛公路被查獲,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處罰,前經本部88.6.24.臺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一六0一號函釋在案。
三、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本案車輛既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車輛所有人未申請登記檢驗領照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故不宜遽予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又類此車輛如行駛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本部上開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89.07.18.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四八六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