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89.04.20. 交路字第029969號函
要旨
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 八條「指向線」規定行駛之車輛,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 義乙案
主旨
內政部警政署函有關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八十八條「指向線」規定行駛之車輛,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警署交字第0四九五二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指向線規定:
「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對於單一劃設左(右)轉指向線,貴署認為應視作「引導指示標線」,除配合劃設「左(右)轉專用」標字或「禁止變換車道線」或「左(右)轉專用道」標誌等,始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七款之適用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