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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9.01.10.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三七號函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核釋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 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應不 予課徵營業稅

主旨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 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應不予課徵營業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院臺財字第八八二二00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十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00一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財政部89.01.10.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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