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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8.01.21.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八九六五九一號函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身心障礙者交通工具免牌照稅之申請管理規定

主旨

檢送本部八十八年元月八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第 七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條文修正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 五、結論: (一)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須 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1.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前段規定 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 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 2.適用使用牌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但書規定者 ,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 及公路監理單位出具之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 得駕駛執照證明外,尚須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 者有親屬關係,且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證明之申請 ,由公路監理單位受理。請公路監理單位參照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及交通部 頒「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等 相關規定,據以核發上開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 依下開規定予以管制: 1.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車輛,由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將身心障礙者及車輛所有人 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免稅交通工具牌照號 碼等資料,建立全國車輛免稅管制檔,並提供免 稅建檔及查詢程式予各稽徵機關,俾受理申請及 核准免稅時,得透過全國網路查詢及建檔。 2.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向內政部索取身心障礙者 之異動檔,並於每年開徵前(一月份)提供各稽 徵機關為徵免依據。 (四)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前段規定,持 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車輛,如 供營業使用(個人計程車)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惟同法但書規定則不得適用。 (六)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應 納稅額一至二倍罰鍰之裁罰標準;查獲當年度處 以一倍罰鍰,以前年度各處以一點五倍罰鍰。( 財政部88.01.21.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八九六五九 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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