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01.19. 臺八十八勞保二字第00二七0號函
要旨
個人計程車行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 位單獨辦理加保
主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僱用他人。其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惟若臺端符合上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01.19. 臺八十八勞保二字第00二七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