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6.03.17.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八三六三號函
要旨
查獲已報廢車輛未稅行駛非按稅法第二十八條處罰
主旨
關於車號×××自用小客車八十五年使用牌照稅於 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繳納,同年十月二日報廢,並於 同年月十四日行駛公路被查獲,應否按使用牌照稅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係就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所為之規定;而所稱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經補稅及申請恢復使用等程序後,即可繼續行駛於道路,故如有違規使用,即應補稅換照及處罰。本案已報廢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不得再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其性質與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不同,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3.17.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八三六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