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6.3.12.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六三二八號函
主旨
核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 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地上權,所支付之地上 權補償費(含加成補償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徵 免所得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五年九月二日(85)財北國稅審貳字第八五0四三六八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給付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其給付對象如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及本部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一六三九號函規定,該營利事業應將取得之各項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至其給付對象如為個人,該項補償費得比照適用本部七十九年四月七日臺財稅第七八0四三二七七二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6.3.12.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六三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