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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5.9.12.臺財稅字第八五0五四二六八六號函

會議日期 85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郵局代售印花稅票收取手續費所書立之收據,應免貼用印 花稅票

主旨

郵局代售印花稅票收取手續費所書立之收據,應免 貼用印花稅票,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八五財稅一字第00一八九三號函。

二、依據交通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交郵八十五(一)字第0三八六九三號函說明,郵局代售印花稅票為郵政法第五條第二項之業務,所書立領取手續費之收據,屬於郵政機關之業務單據,依郵政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准予免納印花稅。(財政部85.9.12.臺財稅字第八五0五四二六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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