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4.11.21. 臺財關字第八四0六七00四一號函
要旨
關於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 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辦 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 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 。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
主旨
關於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 :「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九 十一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 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 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 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 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 二罰。」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關政司案陳本部稅制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二日臺財制字第八四九四0一六三號函及交通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交航八十四字第0四四九八九號函辦理。
二、本部六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62)臺財關第一五三二三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 84.
11.21.臺財關字第八四0六七00四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