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4.11.1.交路字第0四四四八五號函
要旨
國道公路警察局建議對船形斗砂石車採過磅方式認定載案
主旨
一、查本路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交路(80)字第四0五六號函頒「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貨廂容積檢驗及取締應行注意事項」所訂容積標準,係經多方協商後定案者,政策考量,已顧及運輸需求,道路橋樑維護、行車安全與業者配合度等綜合因素;其所以採行丈量容積方式,乃係針對砂石車貨廂原應為規則之框型長方體,可便於執行檢驗、稽查,及業者據以遵循。
二、本案國道公路警察局來函指部分業者圖以變更車斗形狀進行超載,自恃難予丈量取締,顯已悖離本部前開規定之意旨,且船形斗弧度式樣繁多,即使本部訂出船形斗容積獨量計算方式,實務上警察人員恐亦難以執行;為消弭該類違規行為,爰同意公警局所提實務執法之建議,對該項車輛依法過磅處理。(交通部84.11.1.交路字第0四四四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