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84.09.23. 交路84字第05760號函(停止適用)
要旨
債權人代表能否持持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申請提供交通貨運公司資料
主旨
關於貴處公路局函詢債權人代表持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通知,申請提供交通貨運公司車籍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處84.8.2八四交一字第三五四七八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八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交路字第0八六七一號函示原則:同意民眾持法院債權憑證,申請提供車籍資料,准予所請乙節,係鑑於法院債權憑證為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所發給債權人之憑證,其憑證之發給已確認債權與債務人雙方之關係,然法院假扣押民事裁定非屬債權憑證,其裁定之取得時,債權債務之關係尚未確定,且是否執行完結,恐公路監理機關不易查核,故為免有違他人隱私權益,有關受理民眾車籍資料之申請,仍應憑法院債權憑證辦理為宜。
〔依交通部 103.05.15. 交路字第1030003233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