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4.9.12.交路字第0三八五四0號函
要旨
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對於營業半拖車加裝者 免予取締,並儘速輔導其依法安裝案。
主旨
查目前曳引車加裝吊桿及半拖車製造廠設計時即附有吊桿之半拖車均可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行駛;
因此使用中半拖車欲加裝吊桿者應檢具原半拖車製造廠出具加裝吊桿仍符合結構安全之證明文件及裝設吊桿後之軸重與第五輪重計算書,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其總聯結重仍不得超過原核定植。(交通部84.9.12.交路字第0三八五四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