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4.8.4.臺(84)內地字第八四八一二六二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即得據以擬具區段徵收計 畫書報核
主旨
關於政府主辦之新社區開發案,得否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計畫範圍據以擬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公告乙節,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業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總統令公布實施,政府主辦之新市區開發案如屬條例之適用範圍,自得依該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至依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依交通部研訂完成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仍須先依規定層報核可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後,再行勘定區段徵收範圍,並由主管機關擬具開發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未排除部頒「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之規定。
至於建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即得據以擬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以切合實際業務需要乙節,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臺(84)內營字第八四八0一五一號函送之研商「吳副省長容明所提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九點改進措施」會議紀錄案由三、業決議,在該實施區段徵收地區土地規劃整理時,應確實依法核定發布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執行,以維公共利益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前提,同意辦理。另本部七十九年二月六日臺(79)內地字第七六三三九三號函訂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五、(三)15..... (應載明都市細部計畫發布日期文號)一詞刪除,修正為....(應載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發布日期文號及檢附文件影本)。(內政部84.8.4.臺(84)內地字第八四八一二六二號函)

